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之所以进行调整,主要的目的在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毕竟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下调,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也有助于促进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还有,此举措其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而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过高,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的话,恐怕会引发不少问题。
正是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重新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先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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