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

兴国县人民政府
兴国县人民政府

兴国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一)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县委公文呈(传)阅事项,提出贯彻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决定;(二)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决定;(三)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四)负责县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和督促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五)根据县政府指示,对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乡镇政府之间、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相互协商后仍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六)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七)负责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八)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印鉴管理使用和县政府值班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有关方面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九)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十)指导和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传达上级和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协助和协调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