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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电处理工作,草拟、审核、印发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二)起草《政府工作报告》。(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决策参考。(四)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六)收集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1](七)检查、督促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八)负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九)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揭单位、驻揭部队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十)承担行政事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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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始建于三国吴黄武四年(公元225年),曾于隋开皇九年(589年)废桐庐入钱塘县,至仁寿二年(602年)复置。唐武德四年(621年)析桐庐西北七乡置分水县,同时于桐庐置严州。三年后废严州及分水县。如意元年(692年)复置分水,更县名为武盛。神龙元年(705年)复名分水县。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移桐庐县于今县治。宝应元年(762年)析分水西部地置昭德县,大历六年(771年)废昭德还属分水。天佑三年(906年)划分水东北五乡入临安。1949年4至5月桐、分两县解放,1958年11月废新登、分水两县入桐庐。1960年8月又废富阳入桐庐,并隶属于杭州市。1961年12月复置富阳县,并将原新登县辖地及原分水县贤德公社划归富阳。今桐庐县政区,基本上为原桐庐、分水两县辖地。